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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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方针,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一)及本细则,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二)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三)学校年鉴、手册、报表、校报等;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及相关会议;
(五)校内广播、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联系方式、受理程序、监督方式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开云在线登录app入口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内容完整的,应予登记;内容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附属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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